为了进一步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的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效率,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至相关机构和公众,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涉及的信息报告活动。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事件。
二、信息报告原则
1. 及时性: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向上级环保部门及地方政府报告。
2. 准确性: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不得隐瞒、谎报或拖延报告。
3. 全面性:报告应涵盖事件的基本情况、影响范围、已采取措施等内容,以便上级部门全面掌握事态发展。
4. 保密性: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敏感信息的报告,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信息泄露。
三、信息报告流程
1. 初步报告:事件发生后,现场负责人需在半小时内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基本情况,包括事件时间、地点、类型、初步影响等。
2. 详细报告:在初步报告的基础上,应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详细描述事件经过、污染源、受影响人群、应急处置措施等信息。
3. 后续跟踪:事件处理过程中,每24小时需更新一次进展情况,直至事件完全解决。
四、技术支持与培训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专业人员,确保信息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提升其业务能力和应急反应水平。
五、监督与考核
为保证信息报告制度的有效执行,上级环保部门将对下级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中。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和完善。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期望能够构建起一套科学合理、高效有序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机制,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