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及非住宅项目在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条 招标主体
建设单位是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 投标资格
参与投标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且在过去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同时,企业需要提交详细的管理方案和服务承诺书。
第四条 招标程序
1. 编制招标文件;
2. 发布招标公告;
3. 接受投标申请;
4. 开标、评标;
5. 确定中标人;
6. 签订合同。
第五条 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六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旨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希望各相关方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