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这一罪名常被用于惩治那些利用职权故意不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刑事案件移交给相关机构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破坏了司法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此罪的构成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刑事案件负有侦查、检察、审判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刑事案件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不移交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刑事案件的行为。客体则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
其次,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此罪呢?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有不移交刑事案件的主观故意以及其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例如,如果某公安人员在处理一起涉嫌犯罪案件时,因收受当事人贿赂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那么就可以认定其构成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此外,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还需要注意与其他类似罪名的区别。比如与滥用职权罪相比,前者更侧重于强调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徇私枉法情节;而后者则更多地关注行为人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行使权力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必须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全面分析。
最后,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此类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一方面需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意识;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防止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
总之,“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设立旨在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只有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才能真正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