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四条 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技术和场所等支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志愿服务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志愿服务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志愿服务氛围。
第九条 志愿者享有接受培训的权利,有权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所需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有权拒绝超出自身能力范围或不符合道德规范的服务任务。
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相关规章制度,尊重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其他形式的组织。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表彰等制度,确保志愿服务活动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围绕扶贫济困、扶老助残、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领域展开。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服务项目,明确服务目标、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
第十八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提前与服务对象沟通协商,了解需求,制定合理的服务计划,并征得服务对象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志愿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保持专业态度,注重服务质量,不得擅自改变服务内容或增加额外负担。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志愿服务组织承担;确需由服务对象支付部分费用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取得书面同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三条 因志愿服务引发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志愿服务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就是《志愿者管理条例》的内容概要,旨在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同时保护各方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