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铁路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系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平等就业和职业发展机会,以及特殊生理时期的保护。
第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积极参与监督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禁忌
第四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统称“三期”)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其他禁忌性工作。
第五条 禁止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工作时间。
第六条 在女职工月经期间,如患有严重痛经或其他妇科疾病,经医疗机构证明后,可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章 劳动保护措施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条 对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应合理安排工作任务,确保其能够得到充分休息。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女职工参与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促进个人成长与发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案件。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内容可以看出,《铁路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旨在从多个方面加强对铁路女职工的关怀与保护,体现了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的趋势。希望各用人单位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