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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2025-06-19 03: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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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9 03:14: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安全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后期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启动前应当完成可行性研究,并取得必要的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设计单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设计方案编制,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功能需求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进场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作出详细安排。

第三章 工程实施管理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进行全面监控。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时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协调各方关系,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应当实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竣工验收与移交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工作,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并由建设单位向产权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证书。

第十三条 移交时,建设单位需向运营维护单位提供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档案,以便后续管理和保养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有权对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间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说明。

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具体内容概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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